《实施意见》提出,实施贫困地区社保全覆盖行动,提高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促进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减轻其缴费负担。探索建立政府或集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为贫困人口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机制。
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渠道不变、分别报销、救助托底、精准保障的原则,探索建立“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明显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到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各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行动,鼓励各类人才扎根服务贫困地区,有针对性地对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服务,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对在扶贫攻坚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评选表彰活动。
加强和改进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四放一选”的招聘措施,即放宽学历专业限制、放宽年龄经历限制、放宽开考比例限制、放宽分数线限制,采取选聘方式加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乡镇事业单位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上浮1-2个百分点,每个乡镇事业单位可设置1个专技7级岗位用于引进人才或聘任副高职称人员,解决基层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人才短缺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落实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工资政策。对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高定2档(2级),调出该地工作时取消高定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