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日报讯(记者谢霄凌)“7·19”特大洪水灾害,使我市部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受损严重。市工商局日前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和重建的意见》,共计16条措施,着力帮扶受灾企业早日恢复生产经营。
《意见》指出,因洪灾造成丢失或损毁《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于在报纸上刊登丢失和损毁声明,仅需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和企业申请,即可根据工商系统户籍库数据补办内容一致的《营业执照》;对于受灾严重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搬迁,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凭租赁合同和村级以上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对受灾区域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先于办理筹建营业执照。
《意见》要求,因灾影响登记证明材料提交的,在不影响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情况下,可采取容缺受理,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充,事后加强监管;对在灾区投资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即来即办,实行预约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与注册登记工作人员约定时间办理,也可以到企业现场办公;对有创业意向的受灾农民、转业退伍军人、大学生给予具体创业指导,确保我市市场主体增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