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少兵 殷刚
租赁楼房开公寓,因双方约定不明确,结果因楼房室内温度太低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房主受伤。日前,这起案件经崇礼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租房者一次性给付房主3000元的赔偿协议。
去年7月,王某租赁张某在某小区二楼的一套三居室开办学生公寓,租期一年,租金每月300元,双方就水电事宜作了约定。因该小区属集中供暖,双方未就室内温度作明确约定。当年进入冬季采暖期后,王某发现三个卧室只有两组暖气,所租的房屋室内温度很低,有时只有五六摄氏度,便多次找张某协商增加暖气片,但张某认为当初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拒绝增加。同年12月2日,王某再次找张某商量增加暖气片时,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张某受伤住院。张某出院后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所租的楼房室内温度太低是暖气片太少所致,其多次找张某增加暖气片,但都没有得到解决,以至于公寓内好多学生都患了感冒,他本人为此支付了好几千元的药费,最后不得不买煤生炉子,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住院系王某所为,要求赔偿并无不妥。鉴于该损害结果是因为王某所租楼房室内温度太低所致,双方签订租房协议时,虽然没有对室内温度作明确约定,但三个卧室两组暖气显然不够,这也是造成室内温度低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房主,有义务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保障,王某要求张某增加暖气片合情合理,因此,张某对因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按理说,王某的损失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但法官们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在释明相关法理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