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广恒 刘明洁
本是相处和睦的邻里,却因几棵树影响了交情而对簿公堂。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排除妨碍案件,判决被告人立即将其院落所种树木伸入原告家院落上空并遮盖原告房屋的枝杈清除,以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妨碍。
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两家是东西邻居,一墙之隔,林某居西,赵某居东。几年前,赵某在其院落临近原告家院墙一侧种植树木。随着时间的推移,几棵树长得枝繁叶茂,树木一部分枝杈伸入林某家院落上空,影响了林某家的采光和粮食晾晒。为此,林某多次要求赵某将伸到自家院落的树枝砍掉,但赵某却对此置之不理。林某遂自己动手将垂在屋顶的树枝锯掉几枝,赵某便破口大骂。两家人由此发生矛盾。村委会多次进行调解,因双方互不退让,调解未成。林某遂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将枝杈清除,消除对原告家所造成的影响,排除对其妨碍。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构成妨碍的树木处于被告的责任地范围,其有控制或处理树木的管理条件。被告作为原告的相邻人负有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而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听任树木生长,已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妨碍,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