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 通讯员李忠勇、王云花)11月23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7月1日22时许,王某驾驶无牌照“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歧银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前方骑自行车的梁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本人与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未保护现场。经司法鉴定:王某在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96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此事故中,王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观察不够未确定安全,负主要责任。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他人受伤、车辆毁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自酒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汽车的行为已得到遏制,但酒驾、醉驾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仍然屡见不鲜。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摩托车驾驶员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