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180元
11月15日,记者从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获悉,我市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照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制度标准落实医保待遇。
据了解,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地户籍、长期(一年以上)在承德居住的居民也可以参加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上缴制。每年9月1日—12月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超过1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婴儿除外);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到次年的2月底。新生婴儿出生一年内可以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缴费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保缴费日之前六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首次参保的在校(幼儿园) 的学生(儿童) 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当年9月1日—次年12 月31日。
在缴费标准方面,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60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以及经县(区) 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60%标准的参保资助。
参保登记后,城乡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参保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退保,再次参保时实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为6个月,从待遇期开始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重新计算,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记者袁雪梅,通讯员柳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