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段丽茜)从省环保厅11月15日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我省对全省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以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省、设区市(包括定州、辛集市)界断面,主要入海和部分入湖(淀、库)河流断面。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界断面。
“本次修订,考核因子在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基础上,增加了总磷。”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处长孙京敏介绍。
《通知》明确了扣缴生态补偿金的标准。其中,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时,省考核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以超标0.2倍、扣缴30万元为基准,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氨氮、总磷以超标0.5倍、扣缴30万元为基准,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
“除增加考核因子外,本次修订还有3大亮点,分别是收严了考核标准、加大了惩罚力度、引入了奖励机制。”孙京敏介绍。
我省74个河流断面列入国家考核范围,按照年均值进行考核。我省收严标准,每月对水质进行考核。
为发挥生态补偿金扣缴在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中的促进作用,我省提高了扣缴数额,除每月进行考核外,如果水质年均值达不到考核要求,还将视情况分别一次性处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处罚。其中,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和好于Ⅲ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Ⅲ类标准要求,为Ⅳ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
为鼓励各地在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水质,本次修订首次引入了奖励机制。《通知》提出,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以及水质考核目标为劣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Ⅴ类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通知》提出,入海河流、跨省界河流、保定市入白洋淀河流因不达标扣缴生态补偿金的100%,其他省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的50%作为省级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其他省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剩余的50%,依据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等因素,对不达标河流下游地区实施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金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包括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