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首现电动自行车醉驾“入刑”

2016-11-03 07:15:47 来源:即通客户端 责任编辑:孙明霞
10月15日,衡水故城的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其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他成了衡水全市在这方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即通客户端报道(河北台记者王美中,衡水台记者马顺)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出行也算“醉驾”,被交警查住后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真的!10月15日,衡水故城的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其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他成了衡水全市在这方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10月15日1时07分,故城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县城中华大街顺达路交叉路口南侧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有人受伤。值班交警立即赶往勘查。现场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南侧一辆捷达车右后轮处有一片血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已被送往医院。经对捷达车司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随即交警前往医院,在急诊部得知王某某因脑出血正在脑外科登记就医。交警在脑外科对王某某询问事故经过时,发现他有饮酒嫌疑,立即找来护士对其抽血备检。

    10月17日,故城交警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确认,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的定义标准,符合国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轻便摩托车”的分类,应认定为机动车。10月19日,王某某的血酒检测结果出来了,其案发时段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18.4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故城交警经调查确认,15日0时15分左右,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行至案发地点,撞在停放在西侧的捷达车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4日,交警对王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同时向双方下达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应负主要责任。

    随后,嫌疑人王某某被处刑拘,但因其受伤,准予取保候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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