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沧州市正式启动跨省异地办证,并在各县(市、区)开设18个受理点,办理北京、天津、陕西、江苏、辽宁、吉林、四川、山东、重庆、海南、黑龙江、贵州、福建、山西、安徽、青海、广东、上海、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宁夏、浙江、云南、甘肃26个省市的异地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或丢失的,由本人凭居住证到我市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省外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办理。
有四种情况不予受理:一是首次申办的不予受理。省外异地办证只面向二代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的群众,其他人员不受理。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证件暂不受理。三是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四是对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另外,省外异地证办理依照“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流程开展工作,即由我市受理点受理,制证信息审核工作由申请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外省户籍群众在我市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交验旧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住证或学生证、学校证明。
制证下发后,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我市公安机关将于外省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扣除申领人原户籍公安机关审核时间后的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省外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将收取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期满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目前,跨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不支持临时证办理业务和邮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