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鼓励公共服务领域 开展第三方治理
该《办法》鼓励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如河流(湖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城镇集中供热合同减排治理与设施运营;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营等。
另外,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以及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等重点行业也鼓励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办法》提出,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登记和推荐。
第三方信用评价“差”将列入黑名单
《办法》要求,排污企业或单位要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按照企业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企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环境服务纠纷调解重要依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依法从严处罚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排污企业或单位提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生产设施等技术工艺、提供的相关数据保密;对排污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与合同约定情况严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处理能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排污企业、单位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将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