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食药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

2016-09-27 07:14: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耀光
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加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发生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等情况,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规定》提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规定》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经过考核,如发生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本机关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为等情况,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要做到防止权力缺失和滥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规定》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缺失和滥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目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正确有效实施;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检查;使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办理和答复;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建设法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在行政执法中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协调。

    食药监管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规定》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行政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正确、有效地追究。应当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应当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应当建立并实施案件立卷归档及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位业务培训,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定性准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理合法、适当。

    (马彦铭、史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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