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文件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公办高中自主招生在成绩公布后进行
高中班容量不超过56人、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任何学校都不得收入学保证金或押金、公办高中自主招生安排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16日我省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对我省中招录取工作进行规范。
我省提出,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学校办学总规模和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以3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6000人),年度招生规模以1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2000人)。
在招生方面,我省明确提出各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根据文件要求,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老师等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原则上应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其它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
实行自主录取的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记者 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