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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条例发布(全文)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03-30 14:55:50 责任编辑:郭凯

    第三章 保护和开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和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旅游景区及周边不得建设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影响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采石、开矿、挖砂、建坟、取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不得建设污染、损害环境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毁坏景区景观的经营设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后,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服务及价格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价格和公安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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