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石家庄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来源:燕赵晚报  2015-12-18 10:16:31  责任编辑:王春锐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自2016年1月起,石市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石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种情况可以成为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中的救助对象为:1.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加大对重残儿童各类医疗救助力度

    石市将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石市还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石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石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500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记者了解到,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石市将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付自负部分

    住院救助分为“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非“一站式”结算。其中,“一站式”即时结算为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

    非“一站式”结算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必要的相关材料。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部门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记者冯月静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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