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张海健、陈中敏)日前从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了解到,2016年起,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金额由18万元提至20万元。同时,失独家庭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也将纳入救助范围。
沧州市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是“政府出资、民政实施、商业赔付”的一种救助模式。救助对象患病后,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正常报销外,商业保险公司还将对个人自付费用进行理赔。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救助50%,5000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60%,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8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85%,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90%,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20万元。明年起,失独家庭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也将纳入救助范围。但是,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此外,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低保对象自批准之日起就可享受相应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