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日报讯(记者韩学敏)昨天,记者从沧州运河区民政局了解到,明年起,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由18万元提至20万元。同时,将失独家庭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
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出资、民政实施、商业赔付”的救助模式。救助对象患病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正常报销外,商业保险公司还可以对个人合理部分中的自付费用进行理赔。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救助50%,5000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60%,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8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85%,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90%,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20万元。明年起,失独家庭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也享受这个救助政策。
运河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运河区民政局将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个月都有新增加的低保对象。新增的低保对象,自批准之日起就为其缴纳参保费用,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据了解,运河区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从2013年开始实施。几年来,政府出资为7000余名低保户购买了商业保险,救助低保对象500余人,发放救助资金400万余元,大大地缓解了辖区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