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方面来看,正是法律操作与现实应用出现了脱节,导致部分遗弃婴儿的行为人钻了法律空子,助长了“情节不恶劣”的弃婴行为的滋生。试想,如果婴儿被遗弃后,行为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出于道德良知层面的考量,势必会优先选择“安全岛”作为弃婴的首选场所。其实,如果看看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对弃婴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为严重。诚然,美国也专门设置了“婴儿安全港”,并通过了“婴儿安全港法案”,但恶意弃婴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追究。
所以,当前现实下,亟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晰弃婴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安全岛”承载量有限的前提下,在弃婴行为人道德约束尚不能自省的现实中,依靠法律之手为“安全岛”减负,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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