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