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哪些情况不予报销
答:1.药店购药和门诊费用;
2.未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
3.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6.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准入的大型检查、诊断、治疗;
7.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8.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充报销规定(2011年版)》限量限价规定部分;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非诊疗药品和药典以外的药品;
10.因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救治费用;
11.在非出院即报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达到15000元时,未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电话报案的;
12.参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
13.参合人员自出院起2个月内不向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中心递交索赔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年度保险权利。12月31日前出院的参合患者必须在下年度1月31日前递交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