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金水(右)在法庭上流下忏悔的泪(2013年4月24日摄) 新华社发
一审宣判 一被告被判死刑 当庭提起上诉
此前,保定市官方通报称,事发后,葛金水非常害怕,带着王芳一路乘出租车赶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葛金水在网上得知爆炸产生的严重后果后,向王芳道出真相。后在王芳的劝说下,葛金水于当年10月8日上午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
2012年10月8日,葛金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存储爆炸物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此案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水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葛金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甄大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王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追缴被告人葛金水、甄大月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判决当日,记者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葛金水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