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14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前一周,该名员工已有身体不适;有内部人士在微博上表示,这位员工在猝死前已经连续加班一个月。(据5月15日《京华时报》)
一名年仅24岁的阳光男孩,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给家庭带来了刻骨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警示。虽然现在无法确定其为“过劳死”,但从知情人士的介绍和内部人士在微博上透露的情况来看,男孩的猝死,与没完没了的加班和带病工作不无关联。
由此,想到了一件往事: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在众多员工不堪超重劳动负荷的当下,在一些员工“过劳死”,或选择逃避、甚至轻生的窘境下,居然有企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强制员工充当所谓的“奋斗者”,这当中无疑充满着对劳动者个人权益甚至生命尊严的漠视。
毋庸讳言,一些企业之所以出此“绝招”,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与此相对应,有关法规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有效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哪怕是员工生病了,也不许请假,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钢铁铸造的机器。比如,这名员工死前连续加了一个月的班——— 这哪里是在加班,简直是在透支生命。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男孩猝死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有人称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是“血汗工厂”,那么,强制员工无限度加班的企业,可以称得上是“夺命工厂”。
这起员工猝死事件告诫我们:莫让“加班”成生命绝唱。无限度加班和带病工作,绝不是体面劳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因此,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停止无节制的加班加点。同时,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共同的努力,确保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