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唐山消费者梁女士投诉轿车车门漏雨问题案
【案情】
2011年12月14日,唐山市消费者梁女士从唐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2012年7月20日,唐山市区普降大雨并持续好几天,车辆露天存放于小区停车场。后梁女士发现车里有许多积水,汽车座垫等吸水的地方完全湿透。投诉到市消协后,经协商4S店给予维修。2012年8月10日下雨时,该车又出现漏雨现象,找到4S店进行检查,经淋水实验确定为车门防水存在质量问题。车主与4S店协商,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消费者第一次投诉,唐山市消协经与4S店协商,由4S店为消费者维修车门并赠送汽车免费保养来解决。该车经维修后又出现漏雨现象,原因是由于4S店维修人员疏忽,在维修车门时只维修了一个车门,没有检查其他车门。唐山市消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4S店为消费者解决好车门漏雨问题,并赠送装具、导航及多次保养。
【评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八
秦皇岛消费者贾女士投诉酒店未经同意被退房案
【案情】
2012年8月24日贾女士入住秦皇岛市某酒店,外出游玩返回宾馆后,发现房间多了一个黑色旅行箱,且丢失现金1500元。贾女士要求酒店方进行解释并负责赔偿,协商无果投诉到秦皇岛市消协。
秦皇岛市消协调查发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失误,错将贾女士未退的房间安排给其他客人入住。通过调取的监控录像发现,新安排入住的客人将旅行箱放进房间后迅速离开,时间不超过1分钟且行李箱放在临近卫生间的位置,未发现窃取财物的行为。经消协调解,由酒店方赔偿消费者1500元并免住宿费580元。
【评析】
消费者办完手续入住后,其与酒店的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就已经形成,酒店有义务确保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就是违约。客人财物在酒店被盗,酒店应按其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