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邢台市消费者邢女士与美容院美容消费纠纷案
【案情】
2012年5月1日,邢台市消费者邢女士到某美容院做皮肤护理,该店向其推荐“蔻波”护肤用品,并称对皮肤没有刺激。但护理后,邢女士出现眼角发痒的症状,美容院解释说“没事”。第二次做护理后该美容院店长又向邢女士推荐了“蔻波第一水”,用完后面部出现灼热、瘙痒。邢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过敏性皮炎,需输液加口服药治疗。治疗期间,邢女士三次前往美容院要求给予赔偿,但店方拒绝赔偿。
经邢台市消协调解,由美容院支付邢女士医疗费用、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6500元。
【评析】
本案是在产品合格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个体差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经营者所售化妆品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因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
玉田县消费者张先生索赔饮水机内燃造成室内财产损失案
【案情】
2012年1月,消费者张先生在玉田县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饮水机。2012年2月26日,买回不久的饮水机突然内燃,而且机体燃烧时所产生的油烟,将他精心布置的屋子及室内物品都熏得漆黑,电视机播放出的图像也不清晰。经多方查找,也未能查出起火缘由。张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给予赔偿,可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商家拒绝赔偿。
经玉田县消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一次性补偿张先生人民币6000元,并免费为其维修电视。
【评析】
本案中,商家开始不赔偿的理由是消费者拿不出饮水机内燃是质量问题的证据,但饮水机燃烧是客观事实,那么商家就应该拿出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