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极重污染时 可实施机动车限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措施。
《办法》要求,极重污染时,各市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重点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或停止扬尘污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部分公务用车;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等。
■文/本报记者解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