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供热价格按2011年标准执行
《意见》规定,根据当前燃煤市场价格情况,今年主城区供热价格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即居民用热价格按5.91元/平方米·月(不含税价)收取,非居民热力销售价格按10.41元/平方米·月(含税价)收取。
为保障中小型分散锅炉供热居民正常采暖,本采暖期继续对中小型分散锅炉供热实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市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公用局参考各区分散供热面积、大型集中供热普及率等因素综合核定。各区对辖区内中小型分散锅炉供热单位的补贴标准和金额由各区政府组织核定并负责发放,以全力保障正常供热为前提,资金缺口由区级财政配套解决。
继续实行困难救助和税费优惠政策,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500元/户的采暖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继续免收2012年供热企业的排污费及锅炉检验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居民供热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居民供热的用电价格仍按省相关规定执行民用电价。(梁静 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