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个人非法所得按比例返款符合法律程序
燕赵晚报讯(记者郝子朔)舜地案件第一次清退返款自本月25日开始以来,各有关部门委派专人将返款送至该案件涉及的债权人、购房人以及集资者。据了解,舜地案件第一次清退返款涉及我市范围内共需发放返款存单9367份。截至目前,各县(市)区共发放返款存单8655份,完成92.4%,返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资产变现,预计明年3月31日前进行下次清退返款。
昨日,记者就该案件涉及的返款金额以及何时进行下次返款等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
提问1:舜地案涉及的购房者和集资者所得收益追缴并按照比例予以返款是否合理?
河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霄云回答:在清退返款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案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四十九条“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比例予以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按比例返还。
根据目前资产处置情况,该案第一次清退返款执行比例,是以集资参与者合同中登记确认的数额,对当事人按统一比例计算得出的,并作为再次清退返款的依据。集资参与者已得的收益,实际上是用后续集资参与者集资款支付的,为非法所得,应全额扣除,才能体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