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提前或延长供暖热费政府买单

    -公共建筑推行清洁能源供热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定期进行供热设施检修,检修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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