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考更严 严重作弊行为最高停考3年

严重作弊行为最高停考3年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原来规定的“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修改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新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还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此外,新办法明确规定,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确立了考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增强了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责任编辑:殷大伟】

相关新闻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3434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证030017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