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作弊行为最高停考3年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原来规定的“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修改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新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还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此外,新办法明确规定,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确立了考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增强了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责任编辑:殷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