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良食品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本报保定5月16日电(葛西劝、王黎、李菲)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5月17日起,保定市正式施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11种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外,还将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被列入过“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实行“黑名单”管理期间整改不力的,将依法对其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编辑: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