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红)省卫生厅23日公布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规定每位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23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0元。在补偿方面,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6万元,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据悉,今年的新农合统筹包括以下两种模式,其一: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一般门诊统筹,其二: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供参合农村居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35元提取;家庭账户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10元计入家庭账户。
1 门诊统筹地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框架》规定,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要适当拉开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差距,补偿比例村级一般可设定在35%-40%,乡级可设定在30%-3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60-100元。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同时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问题发生。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 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乡级最高
按《框架》要求,到不同级别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其住院补偿起付线也不一样,其中乡级最低,为100-150元;县级为300-400元;市级为800-1200元;省级为1500元;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为3000-4000元。
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但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
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补偿比例乡级最高,为75%-80%;市级为65%-75%;省级为55%-65%;省外三级及以上为45%-55%。
3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框架》要求各县(市、区)在基线调查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应不少于15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对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给予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下同)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省卫生厅公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还明确了我省新农合不予补偿的范围.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