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当次发票可拒付车费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
■解读:按照现在执行的有关规定,驾驶员不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的乘客可拒付车费,《条例》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当次有效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司机拒不出具乘客当时打车的发票,乘客也可拒绝付费。
此外,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况还新增了“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这一项,更加保障了乘客的利益。
乘客不告知目的地司机可拒载
■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的;出城区或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解读:《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也新增了“不告知目的地的”这一情况。
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保障驾驶员安全而设置的。这意味着乘客上车后不告知目的地,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
乘客遗失物品可“循迹追踪”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查询和拾物查收、归还领取制度。乘客查询、领取遗失、遗忘物品,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办理。乘客丢失贵重物品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物品可按无主物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解读变化:与目前执行的有关规定相比,《条例》特别新增加了关于乘客遗失物品的规定,这在原来规定中是没有的。
这一内容是针对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对乘客遗失物品登记、保管、查询、领取没有统一规定的现状专门制定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今后,乘客寻找遗失物品可以拨打0311—83622882进行查询。如果确有该遗失物品,可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领取。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