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 群众可举报
《细则》要求,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公示、接受监督和举报制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煤管局0311-12350,河北煤监局0311-87424226。(河北青年报记者彭丽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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