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细则》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作业。
领导带班下井 将在井下交接
《细则》规定,河北省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负责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得少于8个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职务、去向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公示栏,每月5日前将领导干部上个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领导不下井 矿工有权拒下井
《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严禁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