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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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石家庄市、保定市、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六十一人;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并依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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