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11月1日起开始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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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11月1日起开始挂网
特定品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吕若汐 通讯员高祥)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自11月1日起,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开始挂网。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此外,通知要求,10月31日前,医疗机构可按现行模式采购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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