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情形增加到25种 河北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免罚情形增加到25种 河北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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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
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
河北日报讯(记者马朝丽)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8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并正式施行,将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
《免罚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河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办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12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等情形。
同时,《免罚办法》明确了一定期限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免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三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情形。
六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一年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免罚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的是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免罚办法》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提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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