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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捕猎收购倒卖野鸟 遵化两男子被判刑追责

2021-12-23 09:47:27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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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地处燕山山脉,山峦叠嶂,有大量野生动物在此繁衍生息。但时有不法之徒,为了蝇头小利,将罪恶之手伸向它们,甚至将这些野生动物送上餐桌。

2020年9月,李某某在自家门前的桃树园内,用粘网、诱鸟器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147只,后出售给尹某某。尹某某将收购的大量野生鸟,出售到广东省佛山地区。经鉴定,李某某猎捕的野生鸟有山麻雀、普通麻雀、黄胸鹀、小鹀,它们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1年1月,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尹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进入审判阶段。近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中规定,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保护通告》规定,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李某某在禁猎区与禁猎期内非法狩猎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公民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李长生 赵建伟)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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