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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河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2021-12-03 17:08:4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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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马利)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河北省教育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就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歪曲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中,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审批权按《河北省定价目录》执行。公办高校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执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40%执行;夜大(含开放大学业余班)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50%执行。省开放大学体系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外高校在河北省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站点本、专科收费标准参照河北开放大学体系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执行。

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范围,高校学分制收费由已批准的试点高校扩大到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具备学分制收费条件的所有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分制具体收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外省(市、区)公办高校在河北的分校(或校区),学费、住宿费执行总校(或校本部)所在地省级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在河北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执行与河北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执行与河北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入学、入住为由强制收取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或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国家政策允许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但不得从中获取差价。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和服务单位不得以入学、入住等为由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河北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制定。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报到日前一个月内收费,不属于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调整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简章公布标准和调整标准不一致的,当年新生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请(因病请假、休学,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短期培训班,培训总课时超过3个月(1个月按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7个课时计算)的,按月计退所收培训费(住宿生含住宿费,下同),已培训时间(指自培训班开学始至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止已经开课的课时,下同)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总课时不足3个月的,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三分之一内(含三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70%,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二分之一内(含二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50%,已培训课时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不退培训费。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培训费。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生),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缴费用。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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