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发布《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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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讯(记者王璐丹 通讯员白双艳)为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含总则、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附则五个部分,提出将对科技特派员按照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去年,河北省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方案印发以来,已派驻农业和企业科技特派员1752人、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476个、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室43个,共计拨付专项资金4347万元。但科技特派员补助资金管理涉及省市县三级科技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单位和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环节多,影响面比较大。为固化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科技特派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支出范围、管理部门职责、资金使用流程等内容,既规范了资金管理,又切实解决了科技特派员报销时没有依据的实际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指通过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工作室建设的资金。资金补助标准为:对科技特派员按照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工作站(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工作站(室)不超过5万元;对备案一年以上且在年度绩效评价中排名在全省前20%的工作站(室)给予后补助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工作站(室)每年不超过2万元。
关于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问题,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为执行服务协议,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资料印刷、图书资料购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考虑到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对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时发生的燃油费、高速费、租车费、过桥费以及差旅补助等都可以列支。对工作站(室)的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站(室)完成目标任务发生的必要支出,购置办公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此外,关于剩余资金回收问题,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规范: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内中止服务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程序将剩余工作补助资金交回财政。无故中止服务的,要将已支出的资金追回,按程序交回财政。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作室到年底未完全支出的资金,也要按程序交回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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