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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一商场内设置吸烟室被判令赔偿140万元

2021-08-13 14:04:37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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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院一审宣判一起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

商场内违规设置吸烟室被判令赔偿140万元

河北法制报讯(史风琴、丁力辛、李冀闽、原潞潞)某商场从方便“烟民”出发,在商场内设置吸烟室,但商场内的空气质量却影响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经营某商场的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某绿色发展基金会和某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作为原告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将三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18年初开始,原告接到多位家长投诉,称带孩子到某儿童主题商场内购物和游玩过程中,发现商场内的几十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且多与吸烟室相邻,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受到二手烟侵害。被告所属的涉案儿童主题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孕妇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被告投资经营管理的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内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未拆除前停止经营;立即拆除在被告投资经营管理的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内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且被告正在兴建的商场不得设置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将被告投资经营管理的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内空气环境修复到设置吸烟室之前的状态;赔偿商场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用于京津冀及全国控制雾霾和烟霾,损失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因破坏生态环境(空气污染)及侵害公众生命健康,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在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合法,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更未导致不特定人群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本案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原告主张在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并要求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场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共设有吸烟室13个,且案涉商场第三层设置的吸烟室紧邻母婴室,通过店内导购图、商店列表等照片亦可证实该层集中设置有儿童服装、玩具、儿童乐园、儿童教育等商铺,应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设置吸烟室违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其中第三层吸烟室与母婴室相邻,对案涉商场室内空气造成污染,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权。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风险的提升,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保定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0万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据悉,被告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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