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可直接结算
结算费用按就医地规定执行
河北日报讯(记者霍相博)近日,省医保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就医结算管理等内容,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住院直接结算的行为,包含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可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
根据规定,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出院时直接结算。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结算后,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为方便就医,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对于未备案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