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张淑会)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省政府日前印发了《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发布预警,并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血液预警级别。
■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举办各类重大活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用血量激增或采血量骤减,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我省将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我省1个及以上血站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我省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设区的市)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因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我省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献血人群急剧减少,采血量连续10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3至5个设区的市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7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2个及以下设区的市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5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低库存是指该血站血液库存仅能维持该地区3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各级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发布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
预案要求,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利用国家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各级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发布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预案指出,采供血机构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或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或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委、市政府或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接到信息报告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省应急指挥部在全国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负责全省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宣布全省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
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
■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在应急献血队伍组建方面,预案指出,各级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组织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和宣传任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协调工作,驻军、武警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各市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建立至少2个应急献血梯队,每个梯队不少于5日临床供血需求人数(团体献血人员不少于75%),应急队伍人员血型比例根据当地常规血型比例组建,并组织梯队人员填写应急献血志愿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急队伍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每年确认1次,报所在地市级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在应急采血点设置方面,预案明确,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省会至少5个,其他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至少3个,县级至少1个)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在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方面,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当采供血机构无法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采供血机构作为临床用血应急制备单位,承担本地临床用血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在物资保障方面,预案明确,我省将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当某一采供血机构物资不足时,由省卫生健康委协调其他采供血机构进行应急血液物资调剂供应。
预案还明确确指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献血演练。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同时,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