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秦皇岛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公办发〔2019〕3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在秦市城市区、县城镇、其他建制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切实做好人才落户服务。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持有英才卡人员以及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办理秦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国人才加入中国国籍后,可以办理秦市常住户口。人才落户后,按照秦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及福利待遇。
探索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进一步放开农村户口迁移政策,经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允许大学生村官在农村落户。
简化落户程序
建立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户口迁移政策。对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不受当地落户条件限制,可依照有关规定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
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进一步创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亲属家中、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自择地点落户。下放省内户口迁移核准权限,省内人员迁入秦市城市区、县城镇、其他建制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
完善居住证制度。继续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都能够持有居住证。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现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的差距。同时,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免学杂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逐步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程序。随迁子女较多的县区,要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
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扩面提质。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盖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逐步建立面向城镇常住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衔接。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预期,让他们安心进城落户。探索建立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县级政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发挥转移支付资金引导作用
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改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地方以及运用自有财力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投入、工作努力程度较高地方倾斜,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科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统筹考虑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增加因素,支持吸纳人口较多的地方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政策,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贫困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纳入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因素进行统筹测算,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