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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领采暖补贴啦!河北石家庄市主城区22日起发放

2020-04-14 00:22:19 来源:河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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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4月13日讯(河北日报记者任学光)今天,从河北省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了解到,4月22日至6月15日,石家庄市主城区将发放“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2019-2020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4月22日—5月15日为集中发放时间(节假日不发放),5月15日以后将根据各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贴发放工作时间。

此次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发放范围为: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因战致残民兵民工)以及“两参”退役人员(参加1954年以来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退役人员)。

补贴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算。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22元/平方米。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

根据“三年大变样”要求,为配合全市拆迁工作,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对这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15号)精神,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领取人须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证明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存档)。

参加集中供热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持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领取人须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证明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存档)。

参加集中供热的困难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困难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困难职工家庭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办事处认定并开具的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困难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领取人须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办事处开具的证明信、困难职工家庭证明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存档)。

对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现居住地属于集中供热区域的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集中供热补贴。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应出具已拆除房屋的拆迁协议。

为避免扎堆领取补贴,请需要领取补贴人员提前与相关企业采暖补贴发放服务点联系预约,以减少不必要的排队等候时间。

附件:石家庄市主城区2019-2020采暖期集中供热“三证”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服务点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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