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被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扣留,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序号 被告知人 档案编号
1 李 强130500015757
2 苗承昊130500543805
3 刘彦英130500378256
4 王占海130501134688
5 张振河130500090556
6 王国庆130500240115
7 孔令龙130500465438
8 杨爱智130501827578
9 路帅波130500596721
10 石 帅130502000498
11 韩朋朋130502107899
12 张字天130502404465
13 靳伟科130502411127
14 李鋆伟130502367468
15 靳保英130502362099
16 车路飞130500988685
17 王志峰130502351282
18 秦 磊130500305456
19 刘 鹏130502358921
20 霍康宁130502401321
21 卢 志130501367703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并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