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我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生态支撑。2020年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合理确定每个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编制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成健康稳定高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兼具河北特色和实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我省陆域国土面积7.4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构建体系
1.依法划定确认自然保护地。对我省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的陆域或海域,全面摸排、建档立卡,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实施长期保护。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有效解决“该划的没划、不该划的划了、划了的没管”等突出问题。
2.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调查摸底,进行登记造册、综合评估,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科学梳理调整和归类。按照国家整合优化和功能分区的管控要求,依法依规提出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和设置意见,按照县申报、市审核、省审定、中央批准的程序,逐级报批后施行,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3.按要求划建国家公园。根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和《国家公园设立标准》,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划建为国家公园。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4.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编制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5.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保持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加强统筹协调,把自然保护地类别整合优化、功能分区及范围调整与生态保护、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调整结合起来,防止出现“两张皮”,彻底解决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重叠问题。
6.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在整合和归并中,对涉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可以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二)规范优化管理
1.规范管理自然保护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2020年底前制定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2.明确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对自然保护地分级设立、分级管理要求,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政府确定。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3.依规调整自然保护地并勘界立标。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调整有关规定,结合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占补平衡、补多于占的原则,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够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制定实施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面积和边界精确标定,按程序予以确认和公布。
4.实行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分区,提出差别化管控要求,对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5.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脱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三)健全长效机制
1.提升自然保护地建设水平。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实施自然保护地内生态廊道建设、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管护巡护、科研监测、公众教育、防灾减灾等系统的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设备,推动建设智慧自然保护地。
2.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有关要求,各类自然保护地优先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划定,充分利用现有相关自然资源调查成果,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权属、数量、质量、分布等,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3.规范自然资源使用。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明确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利用行为,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行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4.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保护的前提下,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高品质、多样化生态产品和品牌。依托自然保护地现有访客中心、野外生态保护宣教点、展览馆、标本馆等平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
5.加强科技支撑。建立我省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促进成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自然保护地相关标准规范。加强自然保护地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国际履约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
1.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依托全省现有自然资源监测平台,建设我省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调查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地质灾害等监测站点和卫星遥感、无人机的作用,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
2.加强自然保护地评估考核。依托我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等,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3.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督查机制,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强化地方政府和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属地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护长效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三定”规定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林业和草原部门发挥牵头作用,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监督管理格局。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管理范围和方式,建立健全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二)完善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我省自然保护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统筹包括中央基建投资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按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职务上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自然保护地适当倾斜,积极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