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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印发

2020-03-06 04:58:2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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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我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生态支撑。2020年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合理确定每个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编制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成健康稳定高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兼具河北特色和实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我省陆域国土面积7.4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构建体系

1.依法划定确认自然保护地。对我省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的陆域或海域,全面摸排、建档立卡,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实施长期保护。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有效解决“该划的没划、不该划的划了、划了的没管”等突出问题。

2.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调查摸底,进行登记造册、综合评估,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科学梳理调整和归类。按照国家整合优化和功能分区的管控要求,依法依规提出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和设置意见,按照县申报、市审核、省审定、中央批准的程序,逐级报批后施行,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3.按要求划建国家公园。根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和《国家公园设立标准》,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划建为国家公园。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4.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编制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5.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保持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加强统筹协调,把自然保护地类别整合优化、功能分区及范围调整与生态保护、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调整结合起来,防止出现“两张皮”,彻底解决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重叠问题。

6.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在整合和归并中,对涉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可以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二)规范优化管理

1.规范管理自然保护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2020年底前制定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2.明确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对自然保护地分级设立、分级管理要求,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政府确定。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3.依规调整自然保护地并勘界立标。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调整有关规定,结合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占补平衡、补多于占的原则,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够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制定实施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面积和边界精确标定,按程序予以确认和公布。

4.实行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分区,提出差别化管控要求,对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5.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脱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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