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张家口日报推送消息,张家口警方公布了5起侵犯公民隐私案处理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岳某某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
2020 年1月30日16时40分许,河北省高速张承张家口管理处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岳某某在巡查高速路段视频监控时,利用职务之便,用个人手机私自拍摄录制了一段车上驾驶人和同乘人发生不雅行为时的视频,并通过其个人微信转发,导致此视频在网上扩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其利用职务之便,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从重处罚情节,桥东分局网安大队依法对违法人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违法信息。
“张家口猎奇资讯网”微信公众号散布他人隐私被治安处罚
2020年2月23日,桥西分局网安大队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互联网一名为“张家口猎奇资讯网”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嫌泄露他人隐私的文章和图片。经查,微信公众号“张家口猎奇资讯网”为孙某个人注册,其本人于2015年4月8日在微信群中看到其他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此条不良信息,遂将此内容抄袭转发至其本人微信公众号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桥西分局网安大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孙某处以500元治安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删除不良信息。
张某某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
2020年2月23日违法人张某某自2015年4月10日起,利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私自转载他人隐私内容的信息,点击数量巨大构成从重情节。2月24日怀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局,经询问张某某对此供认不讳。怀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其删除违法信息。
金禾互联网有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被行政处罚
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嫌泄露他人隐私的文章和图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2020年2月21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给予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警告的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公众号“张家口人在省会”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被行政处罚
2020年2月23日,一名为“张家口人在省会”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涉嫌泄露他人隐私的文章和图片。现已查明:公众号“张家口人在省会”注册人为刘某某,现居住于石家庄。由于在抗疫特殊时期,尚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刘某某进行了远程询问笔录,并及时调取了相关证据。最后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张家口人在省会”微信公众号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