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加快推进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提至50%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淑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对同时患有“两病”的城乡医保患者,分别享受相应待遇……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完善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明确了这一政策的保障对象,在省内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按照已有制度安排享受待遇。
根据意见,我省将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
据了解,“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我省对“两病”锁定用药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以及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范围“两病”患者的费用,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保障对象病情严重,符合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条件的,评审通过后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