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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回归,惩戒权如何行使

2019-11-28 03:49: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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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

这是教育部首次明确教育惩戒权。因此,征求意见稿一出台,迅速成为关注焦点。

学生违规违纪,口头劝诫无效,老师该不该举起“戒尺”?教育惩戒权依法上路,在送给老师“戒尺”的同时,又立了哪些规矩?老师的“戒尺”究竟该怎么使用?

教育惩戒权“回归”

11月18日,曲周县依庄乡西来村小学六年级举行了一场特殊的“戒尺试点班”启动仪式,仪式上,学生郑重地将一把戒尺交到了老师手中。

据了解,这样的“戒尺试点班”在曲周已设立128个,不过今后,戒尺回归课堂将不仅仅局限于这些“试点班”,越来越多的中小学将把戒尺还给老师。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也有‘严师出高徒’的古训,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教育观念的多元化,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此屡屡产生家校纠纷。”河北师范大学初等教育系行政负责人、博士生导师潘新民教授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与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则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有专家指出,这些法律并没有提及教育惩戒这个概念,这使得“能不能惩戒学生”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找不到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戒与体罚的界限,致使一些负责任的教师如要“管学生”,就可能“风险自担”。甚至,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一度被认为是落后的教育方式。

而与教师教育惩戒权日渐丧失相对应的,是家长对孩子关注度、溺爱程度和学生个性的强势提升。

“现在大多数家庭是6个大人养一个孩子,都把孩子当宝贝。就拿接孩子放学来说,队列还没走到家长等候区,很多家长就冲上来接过书包。”邢台市某小学英语老师对此表示无奈,“家长对孩子的溺爱,也导致孩子个性特别强,说不得,罚不得。”

这位老师说,她所在的学校三年级一个班,有四个“活宝”学生,上课就如同下课一般,老师一在黑板上写字,他们就悄悄溜出教室去操场玩,“老师不敢管,和家长沟通也没用。”

老师不敢管、家长不让管、学生管不得,教育手段失之于软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

对此,有专家指出,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适当的惩戒可以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能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成长。如果学校放任,老师不敢管,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出现,像校园欺凌、学生殴打老师等情况,到社会上极易形成更大的危害甚至犯罪。

针对这种现状,不久前《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而此次教育部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无疑在国家层面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明确。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还规定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规定教师可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

在一般惩戒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惩戒措施。

作为教育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惩戒规则的制定也免除了老师们因惩戒不当引“火”烧身的后顾之忧。

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导向是十分积极的,它的出台本身,已经通过话语权的转变,体现了背后教育理念的转换,在重新理顺老师、学生、家长的认识方面是非常正向的。”河北大学教育学院薛国凤教授认为。

“戒尺”如何真正落下

尽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权,也使这项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但在记者走访中,对落下手中的“戒尺”,老师们仍存有诸多疑虑。

“在怎样的违纪情况下进行一般惩戒?在怎样的违纪情况下进行严重惩戒?”石家庄李村小学英语老师范晓琳表达了她的顾虑。

除了来自老师的担忧,不少家长也反映,明确惩戒权是好事,但也担心“戒尺”乱用,或者变成变相体罚。

在征求意见稿中,记者发现,有11次提到“适当”一词,比如“过罚适当”“适当措施”等。何谓适当的惩戒,关键在度的掌握,但如何掌握这个度,是老师和家长感到困惑的地方。

对于各方的担心,潘新民解释,按照征求意见稿,一般惩戒是由老师自主决定采取点名批评还是罚站、面壁等惩戒措施,但对于较重惩戒情况,就要求教师要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实施相关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而严重惩戒情形,则要求教师应当提请学校才可以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这样的程序设定,不仅对老师行使教育惩戒进行了程序上的制衡,最大限度地减少家长对于惩戒过度的担心,也加强了老师和学校之间的责任纽带,避免老师“风险自担”。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也列出了教育惩戒的“禁区”,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潘新民表示,正是考虑到家长对惩戒权乱用的担心,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不使制定惩戒细则变成学校的独角戏,真正实现学校、老师、家长的相互制衡,达到惩戒规则正确执行的目的,这就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向老师、学生、家长普及和宣传的力度,达到家校共治共育,促进学校制定的细则是能包含各方意见的‘最大公约数’。”薛国凤补充道。

除了涉及“度”的拿捏之外,薛国凤认为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到,一般惩戒措施包括课后留校教导。那我们就会问,留校,留在哪里?若是留在公共空间,那学校的这个公共空间是老师一个人,还是多个老师在场?留多长时间?”薛国凤认为,相关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具体化。

正是出于实际操作中多种情况的考虑,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的呼声甚高。

对此,潘新民却有不一样的看法,“不少人忽略了学校在细化惩戒规则方面的作用,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到,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他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细则时不应太过具体,由于地区之间校情、学情差异很大,征求意见稿建立一个大的框架,进行大致的惩戒权等级划定,给学校留下一定的弹性空间来制定细则,将为自主办学和因材施教留出空间。

“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细则由学校自己定,但由于学校水平参差不齐,此外,长期以来,学校和老师已经习惯了上级的相对具体的政策指导,如果没有相对细化的制度,底下执行起来往往会无所适从。”薛国凤表示。

教育惩戒不能一罚了之

“惩戒的目的是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它是一种手段,但绝不是唯一的手段。”潘新民表示,惩戒只是抑制不良行为再次出现,而奖励、表扬、肯定是鼓励我们期望的行为重复出现,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相结合,严慈相济才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一个多月前,收到学生送的一个小西瓜,不常发朋友圈的范晓琳忍不住炫耀了一下。

当天上午,在她上的一堂英语公开课上,面对提问,一个平时有些调皮捣蛋的男孩主动举手。“那么多老师都在听课,其实我也怕出什么岔子。”但范晓琳意识到,“孩子的积极性,一定得保护好。”

男孩回答得很慢,讲得也不太流利,但范晓琳还是激动不已。课后男孩到办公室交作业,她便递给他一个橙子,说“老师看好你呀!”没想到,下午男孩给她送来一个小西瓜。而这只是一个起点,范晓琳发现,男孩上课不像原来那么闹了,下课还总爱找她问问题。

“惩戒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应注重惩戒后的补救措施。”薛国凤表示,惩戒权并不是“尚方宝剑”,最重要的是带给学生真正的改变,它应该是正能量的,不能是破坏性的。“同样是到教室外罚站,有的孩子没事,有的却心理脆弱,这就需要老师加强惩戒后的补救和关爱。”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同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此外,有专家指出,作为一种强制性抑制手段,惩戒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树立教师的威信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而根治“熊孩子”的问题,需要家长和老师配合,触及孩子的心灵对症下药。

“现在的家长不乏有特别护短的,比如,学生不完成作业、不遵守纪律,老师一问,谎话连篇,难断真假,询问家长,极度护短,生怕老师惩罚孩子。”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学科学老师说,很多时候,学生的问题其实就是家长的问题,根源在于家庭教育出了问题。

记者统计,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26次提到“家长”一词。

对此,有专家指出,教育惩戒权“回归”,还需要家长转变观念,对教育惩戒权的回归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家长要关注孩子身心状态,摒弃教育应由学校“承包”的心理。另一方面,家长要放心把戒尺交给老师,赋予老师更多信任,发生矛盾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

薛国凤认为,有些家长缺乏与孩子、学校的良性互动,这就需要家长、学校、家委会发挥作用,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引导或主动设计活动,让家长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

此外,薛国凤表示,促进家校合作深入开展,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支持,比如,很多家长虽然愿意参与学校的活动,但因为工作原因没有时间参加。对此,有关方面也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家长提供保障。 (记者 赵泽众 周聪聪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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